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生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提高学生工作效率,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学生工作联席会议是研究和处理学院学生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三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急需处理的重要问题,因情况紧急或时间紧迫来不及由学生工作联席会议决定的,可以在报总支副书记后及时处理,事后向学生工作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学工联席会议一般由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书记和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根据需要召集并主持学工联席会议。
第五条 学生工作联席会议会议组成人员为: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政治辅导员、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及副主席。
第六条 学生工作联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决定。
第七条 学生工作联席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口头或书面告知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主持的会议,党总支书记和党总支副书记可不参会且不计算在组成人员数量之中。
第八条 学生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一般在周一举行。如遇需及时商议的问题时,可由召集人决定临时召开。
第九条 学生工作联席会议会务工作由秘书部负责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十条 学生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于会议前两天的12时前向秘书部发送电子版议题申报表,由召集人审定需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
第十一条 秘书部根据召集人意见拟定会议议程,并于会议前一天18时前将议程和议题材料电子版发送给学生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一事一议,与会人员在议题汇报结束后充分讨论、发表意见,主持人末位发言并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需要表决的重大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关系亲近人,本人应予回避。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会议组成人员与列席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监察部负责考勤。
第十六条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须严格遵守会场纪律,需要保密的事项,与会人员不得外传。
第六章 决议执行与督办
第十七条 对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分管干部和负责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党总支副书记对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九条 学工办对团总支常务副书记和学生会主席执行会议决议情况进行督办。
第二十条 常务副书记和学生会主席分别对团总支和学生会下辖部门执行会议决议情况进行常规督办。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对各部门执行会议决议情况进行专门督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