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请销假行为,根据学校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请假类别分为事假和病假。
第三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逐级审批、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一般请假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一)1日之内的请假由带班辅导员审批。
(二)1-3日的请假由带班辅导员和学工办审批。
(三) 4-7日的请假由带班辅导员和学工办主任审批。
(四)8-15日请假由带班辅导员、学工办主任、党总支副书记审批。
(五)16-30日的请假由带班辅导员、学工办主任、党总支副书记、党总支书记或院长审批。
(六)超过30日的请假由带班辅导员、学工办主任、党总支副书记、党总支书记或院长审批、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会议、活动、讲座及晚自习请假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一)学生党支部的会议或活动,党员和预备党员请假由支部书记审批,入党积极分子请假由支部纪检委员审批。
(二)学工联席会议请假由主持人审批。
(三)院干会团学干部请假分别由团总支常务副书记和学生会主席审批。
(四)其它实行A级纪检的会议与活动的请假由辅导员审批。
(五)实行B级纪检的讲座、会议和活动的请假由班级纪检委员审批,同一会议或活动纪检委员批假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班级人数的15%。若请假人数超过15%须由辅导员审批。
(六)晚自习由学院团总支和学生会的主要学生干部审批。
第六条 在上课时间段以参加一般文体活动、兼职等事项为由请假,原则上不准假。
第七条 放假回家或开学返校时以买不到相应日期的火车票、汽车票等为由请假的,审批人须严格审核。
第八条 向学院领导或老师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向学院提交书面请假审批表,若本人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向学院提交请假审批表,应先电话请假,然后委托他人代为提交书面请假审批表。通过书面以外的其它方式请假的,监察部一律不予认可。
第九条 向学生干部请假可以采取书面、电话、QQ、微信等方式请假。
第十条 请假须注明具体请假事由和去向。请假审批表后一般要附上与请假事由相关的支撑材料。
第十一条 请假回家的,辅导员须联系家长确认。
第十二条 凡请假者,须首先由带班辅导员签署意见,然后根据请见时限由有审批权的领导逐级审批。带班辅导员不在校,须凭有带班辅导员意见的短信、qq截图等找有审批权的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上课请假的应在上课前告知任课教师。
第十四条 多个人因同一事项请假的,由一个代表集体请假。
第十五条 请假审批表一式两份。请假获批后,个人请假或同一个班级内多个人因同一事项请假的,将请假审批表第一联交学工办,第二联交班级纪检委员。涉及多个班级多个人因同一事项请假的,将请假审批表第一联交学工办,第二联交监察部。
第十六条 请假1日以上的,均须在返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假。销假应先向带班辅导员电话报到,然后当面向辅导员报到。辅导员应在学生报到后在请假审批表中的“销假情况”栏中注明销假时间、“按时返校”或“提前返校”等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 监察部负责统计请销假情况,及时督促未按时办理销假的学生办理销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工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8日起施行。